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6, 2024 12:46:16 GMT 5.5
第临时措施规定了质量投票的有害回报,这一特权赋予判断小组主席(财务机构成员)在出现平局时决定判断的权力,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税法第 112 条。 上述机构已于 2020 年通过第 13,988 号法律被禁止进入法律体系,其回归是一个程序性挫折,具有公认的创收性质,这给纳税人带来了稳定公共赤字和支付公共债务的负担。为国家增加资金,费用由您承担,无论您与 Carf 政府的争议是否合理。 然而,立法创新的其他方面公开影响了宪法保障的权利,并且与保护纳税人所做的巨大努力背道而驰,例如在海关事务中寻求双重管辖权(这是必要的) ,特别是在适用《宪法》的情况下。没收处罚,是其范围内最严厉的处罚。解释。 该临时措施第 4 条对第法律进行了修改,命令如下: 第 27-B 条。艺术的规定适用。 低复杂性税务行政诉讼,包括纳税评估或争议不超过千人最低工资的诉讼。 (包含在2023年第1,160号临时措施中) 对纳税人的生活有何影响 其结果是,联合机构 Carf 无法向价值低于 130 万雷亚尔的要求提出要求,这一上限为变更前最低工资的 60雷亚尔,即 79,200 雷亚尔,这是限制方面的巨大飞跃关于获得双重行政管辖权,直接冒犯了广泛的辩护和对抗程序。
这是因为,尽管第法律第 23 条的唯一段落规定,在“小额”行政诉讼中,根据矛盾的、广泛的抗辩以及与税务上诉行政委员会的理解的联系,终审判决将由巴西联邦税务特别秘书处巴西联邦税务判决办公室的合议机构进行,仅辅助性地适用1972 年 3 月 6 日第 70,235 号法令 的规定 。 而且,在实践中,同一行政机构成员进行的分析显然倾向于维持下级法院已经给出的理解。在大多数情况下,当税务上诉管理委员会对政府有利时,DRJ的决定将遵循税务上诉管理委员会的立场。当出现相反的理解时,总是援引法官的自主权。 正如第 340/2020 号法令第 8 条所示,其合议机构——上诉分庭——其组 手机号码列表 成中没有纳税人代表,而且其会议是虚拟的,这无可挽回地损害了公正性、一致性和审查上诉本身的权利。正如 Nucci 的演讲( 基础在于人类的偶然性,在于人的智力、理性和记忆的易错性。 在 Carf,专家组的成员由联邦税务局成员和代表纳税人的成员组成,有公开的、面对面的评判会议,为纳税人提供了进行口头辩论的机会,从而确保已援引的宪法规则的适用。
然而,根据第 1,160/2023 号国会议员建议的变更,将问题提交给 Carf(现在再次与平局情况下的质量投票挂钩),正在讨论的金额应超过 130 万雷亚尔,这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考虑法律体系中被视为“小价值”的上限,例如面对公共财政部的小价值请求,即包括最多 60 或特别资金上限的请求,则这是不匹配的同样级别的联邦法院,甚至在第 13,988/2020 号法律中被用作参考。 剩下的思考是,法律体系中的“小价值”概念与 MP 所建立的概念之间的鸿沟,在法律上维持的参数是什么? 更改之前的解释性备忘录中出现的内容似乎并不是值得进行必要澄清的论据,因为采用这一值的理由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3 款第 I 项,该法规定必要汇款的限额,如果对欧盟作出判决或认为税收执法禁运全部或部分有效,并且当判决或经济制裁时,本条的规定不适用在本案中获得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净价值,低于工会、各自当局和公法基金会的最低工资。 措辞中没有提到这是一个“小价值”水平,因为它当然不是,这清楚且不可否认地表明,这是一项旨在阻止纳税人获得 Carf 的措施,自豪地认为,直到然后,作为一个更加公平、技术性和公平的机构。
这是因为,尽管第法律第 23 条的唯一段落规定,在“小额”行政诉讼中,根据矛盾的、广泛的抗辩以及与税务上诉行政委员会的理解的联系,终审判决将由巴西联邦税务特别秘书处巴西联邦税务判决办公室的合议机构进行,仅辅助性地适用1972 年 3 月 6 日第 70,235 号法令 的规定 。 而且,在实践中,同一行政机构成员进行的分析显然倾向于维持下级法院已经给出的理解。在大多数情况下,当税务上诉管理委员会对政府有利时,DRJ的决定将遵循税务上诉管理委员会的立场。当出现相反的理解时,总是援引法官的自主权。 正如第 340/2020 号法令第 8 条所示,其合议机构——上诉分庭——其组 手机号码列表 成中没有纳税人代表,而且其会议是虚拟的,这无可挽回地损害了公正性、一致性和审查上诉本身的权利。正如 Nucci 的演讲( 基础在于人类的偶然性,在于人的智力、理性和记忆的易错性。 在 Carf,专家组的成员由联邦税务局成员和代表纳税人的成员组成,有公开的、面对面的评判会议,为纳税人提供了进行口头辩论的机会,从而确保已援引的宪法规则的适用。
然而,根据第 1,160/2023 号国会议员建议的变更,将问题提交给 Carf(现在再次与平局情况下的质量投票挂钩),正在讨论的金额应超过 130 万雷亚尔,这在适当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考虑法律体系中被视为“小价值”的上限,例如面对公共财政部的小价值请求,即包括最多 60 或特别资金上限的请求,则这是不匹配的同样级别的联邦法院,甚至在第 13,988/2020 号法律中被用作参考。 剩下的思考是,法律体系中的“小价值”概念与 MP 所建立的概念之间的鸿沟,在法律上维持的参数是什么? 更改之前的解释性备忘录中出现的内容似乎并不是值得进行必要澄清的论据,因为采用这一值的理由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 496 条第 3 款第 I 项,该法规定必要汇款的限额,如果对欧盟作出判决或认为税收执法禁运全部或部分有效,并且当判决或经济制裁时,本条的规定不适用在本案中获得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净价值,低于工会、各自当局和公法基金会的最低工资。 措辞中没有提到这是一个“小价值”水平,因为它当然不是,这清楚且不可否认地表明,这是一项旨在阻止纳税人获得 Carf 的措施,自豪地认为,直到然后,作为一个更加公平、技术性和公平的机构。